一、恶意诉讼的认定是怎样的
关于恶意诉讼罪的法律认定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如果该行为导致了人民法院根据虚假捏造的事实进行财产保全操作或实施行为保全措施,则视为符合恶意诉讼罪的判定条件之一。
其次,倘若该行为使得人民法院不得不开启庭审程序,从而干扰到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也应当判定其构成恶意诉讼罪。
最后,即便是人民法院在做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时,或者是在执行由捏造事实产生的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时,只要这些决策是源于虚假的先前行为,也都应被认定为具有违法性并构成恶意诉讼罪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恶意诉讼的立案标准: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恶意诉讼属于哪个部门管
在涉及刑事犯罪的司法程序中,法院的管辖权通常由犯罪发生地所在的地方人民法院行使。
然而,若被告长期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更为有利的管辖条件,则有权依照事实情况予以受理审判。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利向该法院承办法官提交申请材料,明确请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展开正式立案处理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案件的管辖方面,本着就近原则,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拥有主要管辖权限。
但是,如果从案件审理角度分析,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更为适宜承担此项任务,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也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整个案件的侦查工作和起诉、审判等环节的工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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