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行为超过多长时间内不再出发

最新修订 | 2024-07-11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行政违法行为若两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通常不再追究;但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或金融安全、造成实际损害的违法行为,五年内若未被发现,将不受处罚。这一规定确保了行政效率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尽管有时间限制,但行政机关仍应尽力查处,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利益。
行政违法行为超过多长时间内不再出发

一、行政违法行为超过多长时间内不再出发

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一旦超过两年的期限而未能被相关行政机关所察觉到的话,那么通常情况下便无需再进行惩罚执行;

然而,针对可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或者金融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并且带来实际损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若在五年内仍未被发现,则将免于应有的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违法会验指纹吗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接受行政处分时,可能需要进行现场拍摄照片以及录入指纹等生物特征信息的操作。

1、至于指纹采样和血液样本的采集环节,实际上这正是公安机关依据公安部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针对涉案人士及具备重要犯罪风险的嫌疑人所施行的信息采集行为。

并非仅限于犯罪者,只要涉及到案件方面的疑似人物皆需进行此类信息的采集,而现今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办理过程中同样要求进行指纹采集,其主要目的在于构建覆盖全民的个人信息管理系统;

2、我们通常所称的“案底”,其实包括两类主要的犯罪记录及其对应的违法记录,这两类记录均代表着经由法定程序对相应违法或犯罪人员施以惩戒之后所产生的资料信息。

然而凡未经相应之惩罚者,便不会留下这样的信息纪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违法行为超过多长时间内不再出发”,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2千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54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行政违法行为超过多长时间内不再出发
一键咨询
  • 158****30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83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32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7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86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3****53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26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00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5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3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58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2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20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35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8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超过行政复议时效还能再申诉吗?
超过行政复议时效不能再申诉了,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了。我国对于行政复议的制度有着明确的要求,行政复议执行一审完结制度,也就是只能提起一次行政复议,被驳回或者是超时申请的都不能再次申请。
10w+浏览
金融保险
违法行为两年内不再被发现, 会被行政处罚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 、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参照《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
(二)将危险废物以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进入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并有主观意图的;
(三)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
(五)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
(六)因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责令停产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或停业的;
(九)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
二、重大行政处罚
1、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一)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二)罚款(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的除外)。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54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两年内违法行为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 、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参照《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
(二)将危险废物以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进入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并有主观意图的;
(三)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
(五)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
(六)因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责令停产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或停业的;
(九)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
二、重大行政处罚
1、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一)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二)罚款(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的除外)。
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 、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参照《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
(二)将危险废物以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进入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并有主观意图的;
(三)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
(五)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
(六)因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责令停产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或停业的;
(九)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
二、重大行政处罚
1、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一)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二)罚款(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的除外)。
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查明,就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吗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是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1.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规定的两年超过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如果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在行为发生的两年内已被发现,但违法行为人在两年内未被查获或者违法行为人逃避处罚,在两年后将其查获,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4.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的行政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个行政处罚法规定。如某违法行为人连续多次出售损害人体健康的豆猪肉,这一出售豆猪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多次出售,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连续”状态的,对于这种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计算,就要从其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也就是从最后一次出售豆猪肉的时间计算,对这一连续性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5.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追诉时效为两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由于考虑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行政违法案件又千差万别,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实践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对时效问题作出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就应依照特殊法的规定,以6个月为限,不再执行两年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有很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是对于未过追诉时效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另一方面是对于违法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应再追究其行政责任,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果在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已超过了追诉时效,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终止调查,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体现了行政处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行政再审程序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1、提出申请2、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注明收到材料日期,并加盖专用收件章。3、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10w+浏览
行政类
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是否就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是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1.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规定的两年超过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如果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在行为发生的两年内已被发现,但违法行为人在两年内未被查获或者违法行为人逃避处罚,在两年后将其查获,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4.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的行政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个行政处罚法规定。如某违法行为人连续多次出售损害人体健康的豆猪肉,这一出售豆猪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多次出售,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连续”状态的,对于这种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计算,就要从其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也就是从最后一次出售豆猪肉的时间计算,对这一连续性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5.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追诉时效为两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由于考虑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行政违法案件又千差万别,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实践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对时效问题作出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就应依照特殊法的规定,以6个月为限,不再执行两年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有很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是对于未过追诉时效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另一方面是对于违法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应再追究其行政责任,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果在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已超过了追诉时效,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终止调查,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体现了行政处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54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 是否就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是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1.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规定的两年超过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如果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在行为发生的两年内已被发现,但违法行为人在两年内未被查获或者违法行为人逃避处罚,在两年后将其查获,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4.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的行政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个行政处罚法规定。如某违法行为人连续多次出售损害人体健康的豆猪肉,这一出售豆猪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多次出售,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连续”状态的,对于这种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计算,就要从其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也就是从最后一次出售豆猪肉的时间计算,对这一连续性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5.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追诉时效为两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由于考虑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行政违法案件又千差万别,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实践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对时效问题作出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就应依照特殊法的规定,以6个月为限,不再执行两年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有很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是对于未过追诉时效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另一方面是对于违法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应再追究其行政责任,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果在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已超过了追诉时效,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终止调查,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体现了行政处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违法行为两年内未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是真的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 、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参照《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
(二)将危险废物以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进入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并有主观意图的;
(三)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
(五)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
(六)因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责令停产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或停业的;
(九)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
二、重大行政处罚
1、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一)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二)罚款(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的除外)。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4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发改行政许可包含什么内容?
1、行政许可项目范围 1、政府投资项目。2、企业投资项目。3、外商投资项。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项目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6号令。3、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10w+浏览
行政类
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是否就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是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1.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规定的两年超过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如果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在行为发生的两年内已被发现,但违法行为人在两年内未被查获或者违法行为人逃避处罚,在两年后将其查获,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4.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的行政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个行政处罚法规定。如某违法行为人连续多次出售损害人体健康的豆猪肉,这一出售豆猪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多次出售,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连续”状态的,对于这种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计算,就要从其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也就是从最后一次出售豆猪肉的时间计算,对这一连续性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5.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追诉时效为两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由于考虑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行政违法案件又千差万别,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实践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对时效问题作出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就应依照特殊法的规定,以6个月为限,不再执行两年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有很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是对于未过追诉时效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另一方面是对于违法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应再追究其行政责任,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果在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已超过了追诉时效,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终止调查,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体现了行政处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54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有连续性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问题:某司法鉴定机构于2012年12月作出一项法医鉴定,鉴定甲为轻伤。导致乙受到刑事追究。乙收到鉴定意见书后不服,一直向公安检察法院机关反映.举报并反复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后来在法院审理阶段进行的重新鉴定后,才鉴定出之前鉴定作出的'伤情'全是假的。因而于2017年3月判决宣告乙无罪。 在法院判决后,乙向省司法厅投诉,请求对2012年作出虚假错误鉴定的鉴定机构进行行政责任追究。省司法厅经过调查核实,认定该司法鉴定机构在对甲的伤情的法医鉴定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认为应当进行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但该鉴定机构和省法制部门的人认为,乙的投诉已超过追责时效,不能处罚。因此省司法厅至今没有处罚或处理。 问:1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至到2017年3月法院判决前,一直做为主要证据在追究乙的刑事责任。侵害乙的人身权利。这算不算是违法行为的持续性或者继续状态?2乙在2012年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就一直给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反映举报,公安机关也曾到该鉴定机构进行过调查。这算不算是'发现'?3是否只有在两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才能算是两年内发现?
[律师回复] 不能,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的诸多解释和规定可以得出:
1、申请人或委托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意见作出前可以申请撤销鉴定申请,鉴定机构可以撤销,但对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无法定申请撤销权,鉴定机构也无法定撤销权;rn
2、司法鉴定所依法可以拒绝申请人或委托鉴定人的鉴定请求,但对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无法定撤销权;rn
3、申请人、委托鉴定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司法鉴定机构认为鉴定意见存在瑕疵,依法有权申请补充或者重新鉴定,但无法定撤销权。rn因此,司法鉴定所撤销其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撤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对其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依法没有撤销权,依法不能撤销,只能作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行政案件再审条件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等等。
10w+浏览
行政类
再婚家庭生育政策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再婚家庭生育政策内容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热门推荐:近亲结婚结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彩礼领结婚证军人结婚婚姻登记如今的人们,很多都是通过再婚重组的家庭,而此时双方在之前的婚姻中可能就生育了孩子,那么再婚后是否还能生育子女呢这就是属于再婚家庭生育政策内容了,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帮助你进行了解。据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以上就是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的相关规定,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于再婚家庭而言,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其实也是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具体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呢小编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讲解,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而这刚好就是再婚家庭生育政策内容,如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连云港律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4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政案件再审时效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如果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者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或者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0w+浏览
行政类
再婚家庭生育政策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再婚家庭生育政策内容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热门推荐:近亲结婚结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彩礼领结婚证军人结婚婚姻登记如今的人们,很多都是通过再婚重组的家庭,而此时双方在之前的婚姻中可能就生育了孩子,那么再婚后是否还能生育子女呢这就是属于再婚家庭生育政策内容了,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帮助你进行了解。据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以上就是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的相关规定,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于再婚家庭而言,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其实也是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具体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呢小编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讲解,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而这刚好就是再婚家庭生育政策内容,如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连云港律师。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54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再婚家庭生育政策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再婚家庭生育政策内容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热门推荐:近亲结婚结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彩礼领结婚证军人结婚婚姻登记如今的人们,很多都是通过再婚重组的家庭,而此时双方在之前的婚姻中可能就生育了孩子,那么再婚后是否还能生育子女呢这就是属于再婚家庭生育政策内容了,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帮助你进行了解。据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以上就是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的相关规定,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于再婚家庭而言,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其实也是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具体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呢小编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讲解,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而这刚好就是再婚家庭生育政策内容,如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连云港律师。
再婚家庭生育政策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再婚家庭生育政策内容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热门推荐:近亲结婚结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彩礼领结婚证军人结婚婚姻登记如今的人们,很多都是通过再婚重组的家庭,而此时双方在之前的婚姻中可能就生育了孩子,那么再婚后是否还能生育子女呢这就是属于再婚家庭生育政策内容了,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帮助你进行了解。据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以上就是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的相关规定,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于再婚家庭而言,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其实也是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具体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呢小编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讲解,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而这刚好就是再婚家庭生育政策内容,如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连云港律师。
我朋友申请了行政复议了,当时相关的行政复议机关还没有给处理结果,行政复议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得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又做出相应的补充,该条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行政类 > 行政处罚 > 行政违法行为超过多长时间内不再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