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调解的性质是什么
治安调解,亦可被定义为一种源于民间纠纷引发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肢体冲突、财产损失等),且其情节较为轻微的治安事件,在公安机关的专业指导和积极参与下,通过严谨的调查取证过程,明确事实真相与责任归属,在此基础之上,致力于劝导、教育并引导各方交换观点,促进互谅互让,实现各方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的程序性活动。对于由民间纠纷引发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若情节相对较轻,且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认可,公安机关有权进行治安调解。所谓“民间纠纷”,是指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单位之间,在日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矛盾和纷争。对于那些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应告知相关当事人寻求人民法院或人民调解组织的帮助来解决问题。
《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二、治安调解会有案底吗
治安调解乃是对那些尚未导致严重后果、对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失在可控范围之内且得到了双方当事人同意之判决后,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将此决议记录在案,此类情况不被视为违法犯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治安调解的性质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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