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女方享有请求返还彩礼的权利,然而,这需要基于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情形。即,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女方才需将婚约期间男方给予的彩礼予以退还:
第一种情形为男方因婚前支付彩礼而在离婚之后的生活陷入困境;
第二种情形则是男女双方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程序,但是在共同生活方面并未取得真正意义上的进展。因此,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出现以上两种情况,那么在离婚之后,男方便无法向女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男女双方离婚一方不愿意离怎么办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若男女之中有任何一方提出了离婚请求,而对方对此持有异议,那么此时便需交托相关部门介入进行调停,或者自身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我国,当人们面临婚姻问题的困扰而寻求人民法院帮助处理时,首先需要经历的环节便是调节;待法院在完成调解工作之后,如果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出现实质性裂痕,并且没有修复的可能性,那么法院有权作出准许离婚申请者的最终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涉及离婚事务的司法案件中,女方享有向法院主张全额或部分偿还彩礼费用的权益,然而,这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具体条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只有当男方因为支付彩礼而导致其在离婚之后陷入经济困境,或者是男女双方虽然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并没有真正开始共同生活时,女方才有义务返还彩礼费用。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两种情况均未发生,那么在离婚之后,男方将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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