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部门做出巨额罚款的处罚判决前,当事人享有向相关部门提出听证请求的权利。所说的“巨额罚款”,特指对普通市民的罚款金额超过1000元,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罚款则需要超过5万元方能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罚多少日内作出决定
根据工商行政法律法规之规定,行政罚款裁定应通常在立案之后的90个自然日内作出。若遇特殊情况如案件复杂性较高,可适当延期30天作为补充时间。对于适用一般的执法程序处理的案件,必须在立案之日起的90个自然日内作出最终处置决策;但若案情严重、复杂,无法在预定期间内做出恰当的处理决定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高级负责人批准,可适度延长30天作为补足时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政府部门着手采取巨额罚金措施之前,受罚者享有申辩和申诉的权力。更为详细地说,对于广大公民而言,唯有当涉及到的罚金数额超越了1000元的门槛后,这种倾听陈述的权利才会生效;然而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而言,想要启动这个申诉渠道,需要的却是超过5万元的罚金额度。这样的设定有助于保障每位当事人在面临重大经济制裁过程中,都能拥有为自己辩护、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从而彰显出法律程序的公平性以及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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