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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权转让事宜,并无必要征得合伙人的许可或同意,仅需向债务方予以充分、明确的说明便可。债权转让与合伙人之间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如有意进行债权转让,只需将相关事项通知给债务人即视为完成转让手续;
然而若所涉及的债权属于合伙性质,未经全体合伙人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且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书面同意前,擅自进行的转让行为则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转让没有书面协议有效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尽管交易中有发生债权债务转让行为时通常需签署一份书面合约将该意向明确记录下来,但未对此设定硬性的要求。因此,若在确保证人或债务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双方均无任何不合法动机的情况下,达成口头上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那么这样的约定在满足非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便可产生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在债权转让的过程中,不需要同合伙人达成一致意见,而是只需向债务方发出通知书予以告知即可。然而,如果该债权属于合伙企业的一部分,那么其转让就必须得到全体合伙人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的约定以及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才能生效。基于此原因,在进行债权转让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债权的性质进行清晰的界定,并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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