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劳务派遣人员遭遇解雇事宜时,其所需得到的经济补偿款项应由专门提供此类服务的劳务派遣机构全面负责并负担支付的义务。
其次,作为我们社会中的普通劳动者群体的一部分,劳务派遣工与其他各类职业劳动者同样享有权益,只要在没有任何不当行为或者过错的前提下遭到现就业单位的辞退,他们自然有权索取应得的经济补偿金额或是赔偿金。基于国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本规定中所明确列出的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相关条款,当劳务派遣机构因上述种种原因决定与被派遣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这些受到影响的劳动者支付应当给予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加入工会吗
对于劳务派遣员工来讲,他们完全具备加入工会的资格与权利。所谓劳务派遣,是指雇主将部分非中心业务或者非专业化工作任务发包给劳务经纪人,继而派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们。工会则是由成员间基于同一利益准则自发组建起来的社会团体,劳务派遣员工有权进入工会,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
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员工在遭受解雇之时,应由劳务派遣机构承担资金结算的责任。在法律视角下,劳务派遣工拥有与常规劳动者同等的权益,例如,当他们因无妄之灾而遭受裁员的打击,他们同样有权利追索经济上的赔偿。按照我国权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劳务派遣机构在决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向劳务派遣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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