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面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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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社区地下停车位是开发商依法建设的配套设施,非独立建筑,本质上属土地使用权,不能独立登记所有权。商品房售出后,建筑用地内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地下停车位权益归业主共有,与其他公共设施无异。
小区地面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吗

一、小区地面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吗

本社区地下停车位乃由开发商依据相关法规而建之物业配套设施,实际上并不构成独立的建筑体,本质上则属于土地使用权范畴,故无法进行所有权登记。一旦开发商将商品房售予各业主,则在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即归属全体业主所有。因此,地下停车位所享有的权益,应视为该附属设施的一部分,归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并无二致。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二、小区地面车位归属如何确定

在法律规定中,通过全体业主财产总额计算得出的小区地面停车场产权归属为全体业主所有;

但凡建筑范畴内在城镇区域内的道路,除非名义上已明确规划为公共道路,否则均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一部分;

同样,若该建筑物社区的绿地处位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确标识为私人领域,那么它也将不被视为业主共有,而是属于城镇公共用地或是个人专属拥有土地。此外,建筑区划内除上述提到的绿地、道路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也同样是业主共有之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内部的地下停车场乃为房地产开发商依据相关规定合法修建之配套设施,其本身并非具备独立功能之建筑物,故而在法律意义上,应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延伸,并不具有独立的所有权进行注册登记。当商品房销售完毕之后,该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便归属全体业主所有,因而,地下停车场所附带的权益也理应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这与其他公共设施并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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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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