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偷税漏税财务人员需要负责任吗
此乃因事而论之。倘若偷逃税款行为尚未构成犯罪范畴,则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但若涉案金额较大或涉及其他严重情形,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势必成为该次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并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倘若财务工作人员在受雇期间,由于受到上级领导的威胁、恐吓等不当压力,不得已使用虚假发票以满足其要求,那么他们便属于胁从犯。在此种情况下,对于那些被迫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应当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予以适当减轻刑罚或免于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企业偷税漏税罚款标准
1.对于有充分证据表明逃避缴纳该税款金额较大且占据了应当计征税额的百分比达到或超过百分之十的行为犯案者,将判处三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者监禁,同时还须附加罚款。
2.如果逃避的税款金额庞大,且占据应纳税额的比重高达百分之三十甚至更多,那么受罚者将会面临三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样也会伴随着罚款的处罚。
3.对于公司单位涉及的逃税行为,我们不仅要对涉案公司追究罚款的责任,还要对于那些承担主要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直接责任者进行惩处,具体的处罚标准参照前面第一、二条所述法规进行执行。
4.马拉西亚法律还进一步规定,所有针对单位犯罪的诉讼案件,都需要对涉案公司采取罚款措施,同时还要对那些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直接责任者施以惩罚,遵循的仍然是之前所提到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偷逃税款的行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处置。如果行为尚未构成犯罪,那么相关企业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然而若是涉及到重大的涉案金额或者严重的情节,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将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例如员工因为受到上级的恐吓、压迫等不当压力而不得已使用虚假发票,这种情况被称为胁从犯,应当依据具体的情节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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