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怎么执行
对于符合暂时监外执行条件的犯罪者,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有权直接决定其是否予以暂时监外执行。
然而,对于这种情形,人民法院必须起草《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其中必须详细载明有关犯罪者的基本信息以及经过判决所确定的罪行及刑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原因和相关依据等重要内容,并且这一决定还需抄送给人民检察院以及犯罪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和裁定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有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犯罪者,那么就应该由监狱向上级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机关进行审批。同样,在看守所或者拘役所服刑的犯罪者若需要暂时监外执行,也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向上级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然后由该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最后,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其批准决定抄送给人民检察院,以便于检察机关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监外执行怎么监控
对于被判决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其监管职责则主要由社区矫正机构承担。在执行监外执行期间,该机构将向罪犯明确传达需要遵循的各项规章制度,犯罪分子需按照规定时间前往指定地点进行汇报,并且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若有任何严重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发生,监管机构往往会采取相应措施,将其重新送入监狱服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在满足暂予监外执行要求的案件中,审判机关有权以直接方式做出决议,并须发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该文书需详细列出罪犯的个人资料、犯罪行为以及刑罚期限,同时还应明确说明作出决定的具体原因及其法律依据,并将副本分别发送至检察机关与居住地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发现,则由监狱或看守所向省级监狱管理机构或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待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后再做最终决定,同时也需将结果抄送给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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