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在措辞上不应包含"被辞退"字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主在开具离职证明时不得明确指出任何对员工再就业不利的负面原因,否则即违反了我国颁布的《就业促进法》所倡导的求职平等原则。倘若离职证明中出现了对员工不利的描述或评价,无疑构成了对员工平等就业以及自我选择职业权的侵害。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离职证明可以不开吗
在此提醒广大职场人士,关于离职证明的问题,您可根据自身需求进行权衡。离职证明是由雇主向其员工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用于明确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已经结束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后,雇主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该证明书。若劳动者提出请求且雇主未能履行应尽之责开具证明书,则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法对雇主进行纠正处罚;若此行为给您本人造成任何损害,雇主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离职证明应当尽可能规避使用诸如“被辞退”等措辞,此类用语极易对员工的再次择业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就业促进法》规定,企业在出具离职证明之际,务必确保其中不含有任何对员工不利的因素,以防止触犯平等求职原则。倘若离职证明中出现了对员工不利的描述,无疑会侵犯到他们的平等就业权以及自主选择职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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