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之时,必须出具逮捕证。此外,应在执行逮捕之后的24个小时内,将此项消息告知被捕之人所依附的家庭成员。鉴于此,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若其已被下令逮捕,那么其家人应该在逮捕事件发生之后的24小时之内知晓这一情况。然而,倘若在拘留阶段还未被宣布逮捕,那么家人们可能会等待更为长久的时间,直至最终的逮捕命令做出并传达至他们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后几天能到检察院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之程序,当事人被正式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通常会在拘留期内(最长为30日)被移送至当地检察机构进行审查和核准。在此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检察机构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有可能将审批期限适当延长以确保更全面深入的审查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在决定以及实施刑事拘留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拘留期限是由法律专门针对两种不同情形而设定的——即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并等待其批准的时间,以及人民检察院对逮捕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的时间。
具体而言,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进一步逮捕,那么他们应在拘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审批时间则有可能被延长至30天。
此外,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实际上是上述两个时间段的总和。换句话说,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3日之内,如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就应该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和批准申请。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还可以再延长1日至4日。同样地,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也可以延长至30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羁押期间,公安机构要求必须现场出示逮捕证明,并且须在二十四小时这一最短时间内告知当事人及其家属有关的情况。然而,如果在拘留期限内并未做出逮捕的决定,那么当事人的家属可能需要耐心等待更长的时间,直至最终的逮捕决定得以作出并向他们正式通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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