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文规定,自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起,须立即将其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且最晚不能超时二十四小时。由此可见,在法定的范围内,刑事拘留的最短暂期不应超出二十四小时。关于是否将会产生案底的问题,尽管本法却并无对此进行详细阐述,然而,从实践中来看,刑事拘留往往构成了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环,有可能会在公安部门的档案中留下相应的记录。至于最终是否会留下案底,仍需依据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审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最短时间多久放人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的最短期限设定为三个自然日。当案情较轻时,公安机关有权在这个期限内鉴定嫌疑人是否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若确无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将立即释放涉案人员。
然而,对于涉嫌严重罪行者,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捕请求。人民检察院也必须在收到公安机关申请批捕书后七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85条明文规定,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须于24小时之内将其移送至当地的看守所进行羁押。而刑事拘留作为整个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有可能会在公安机关内部留下相应的记录。至于是否会产生所谓的“案底”,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因此需要我们审慎地进行评估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