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的资金认定条件是什么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资金性质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实施行为人必须系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独立法人单位的员工;其次,行为人需借助其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的资金为个人私自使用,或者将本单位的资金借予他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如果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在超过三个月之后仍然没有归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挪用的资金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犯有挪用资金罪。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数额标准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将会直接影响到刑事责任的轻重。若在案件进入公诉阶段之前,行为人能够主动退还所挪用的资金,则可依法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的单位主体是什么人
针对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究竟为何的问题,普遍观点都倾向于挪用资金罪属于身份犯,换言之,只有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才有可能触犯此项罪名。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所明确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特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的从业人员”。同时,该罪的成立还需要“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的从业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际运用了职权方面的便利。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擅自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供个人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断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主要依据有两大因素:首先,行为人必须是任职于公司、企业或是其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次,行为人需是通过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便利条件,私自将所属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进行出借。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当挪用资金的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并且在三个月之内未能归还,或者被用于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时,就会被判定为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能够在提起公诉之前主动归还所挪用的资金,那么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参考因素。至于具体的数额以及情节,都会对刑事责任产生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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