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倘若公安机关在拘留行动中发现有必要进行逮捕的被拘留者,应自拘留之日起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与核准申请。然而,若面临特殊情势,提请审查核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达一天至四天。至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则可将审查核准期限延长至三十天。因此,在法律框架内,刑事拘留的最短期限最低为三天,但在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延长至四天;而针对重大嫌疑人,最长可达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至少多少天放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拘留的人员最短只需在被逮捕后三日内即可获得释放,而最长则可长达37日之久。
此外,当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批准逮捕的申请后,人民检察院需在接收到申请文件起的七个自然日内,对是否批准逮捕做出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然而,对于那些需要进一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因此,仅有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才有可能被拘留至37天。若普通刑事案件在被拘留14日后仍未得到批准逮捕,则必须予以释放。否则,即构成违法超期羁押,当事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立即释放其本人,或者请求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司法机关在实施拘留措施之后若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处理,应于三个工作日之内提交至所在地区的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时提交申请的,可以适当延长至四个工作日。对于涉及重大犯罪嫌疑的案件,例如流窜犯、累犯或者团伙作案等,其审查期限可以相应地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因此,一般的刑事拘留期限通常设定在三到四个工作日之间,而对于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则可能长达三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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