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有谁管理
依据国务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涉案人员的保证金额料需由特定银行进行严格管控。倘若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涉案人员未有任何触犯限制令的行为,取保候审期届满之时,便可凭借解除令或者相关法律凭证前往指定银行,申请办理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有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接获相关申请之后,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最终决定。若对于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持否定意见,则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须明确陈述反对之理由。
关于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其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所定明的原则,涉案人员的担保金额材料需要被特定银行进行高度的管控和审查。倘若在实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涉案人员并无任何违反相关限制令的行为发生,那么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他们可以凭借解除了的限制令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前往指定银行,申请办理保证金的退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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