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法院批准逮捕之后,人民检察院仍需对其被羁押之必要性展开进一步的审查工作。这就意味着,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无需继续实施羁押措施,应向相关部门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而相关部门则须在收到建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给人民检察院。据此,在刑事拘留至逮捕的程序中,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在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在审查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策。这也意味着,从刑事拘留到最终办理逮捕手续,通常不会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多少天会批捕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之后,若认定有必要进行逮捕,需在严格遵循相关程序和时限的前提下,于三个工作日以内提交最高检进行审查和批准。针对某些特殊情况,例如涉及跨区域流窜犯案件、累次犯罪行为或者是有组织团伙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这类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七个工作日。
然而,如果犯罪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巨大,如属于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情形,那么拘留的期限就会进一步延长到三十个工作日的上限。而当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批捕申请后,最高检必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刑事拘留后的批捕时间最短为十个工作日,最长则可能达到三十七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在有关嫌疑犯或者犯罪嫌疑人在经由法院依法批准逮捕之后,肩负着对其是否具有继续羁押之必要性的审核责任,并有权在特定情形下提出释放或是转变其他强制性措施的建议。对此类建议,相关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之内给予明确答复。此项流程着重强调了检察机关对于羁押行为合法性的严格监督,以确保在逮捕之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所有必需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