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在哪关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凡在刑事拘留期间,被拘留之人皆须被交付至看守所进行羁押监管。而看守所本身则是作为羁押依法被判处逮捕以及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专属机构存在的。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讲,因刑事拘留而处于羁押状态的人员理应被关押在看守所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在哪里关押
根据相关规定,刑事拘留通常是在当地的看守所进行执行的。刑事拘留,简称先期拘留,是指公安机构在面对具备逮捕条件的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时,出于法定的紧急情境之下,临时性地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将其拘禁于看守所内进行监控的一种强制手段。在此过程中,除了委托的律师可以进行探访之外,其他人员均不得进行探望,但是可以为其提供生活必需品以及生活费用。亲属们需要等待案件的判决结果正式生效之后,才能够进行探望。从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带走并进行羁押的那一刻起,整个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即立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理阶段。而自立案侦查阶段开始,便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协助。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代理申诉、控告事宜;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详细信息,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明确规定,所有在刑事拘留期间的当事人,均需依照法律程序被送往看守所进行严格的羁押监管。而看守所本身,正是专门负责羁押依法被判处逮捕及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机构。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因刑事拘留而处于羁押状态的人员,应当被严格地关押于看守所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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