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取保候审能干辅警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将无法被选拔录用为公务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罪犯已经解除取保候审,也不能被视为其犯罪行为已得到彻底的惩罚或者已消失不见。因此,倘若某位个体曾因违法活动而被批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在此之后却被判定有罪,依此规定来看,他便无资格入选担任公务员的行列,包括但不仅限于成为辅助警察职位的申请者。然而,若在解除取保候审之后,该名人士并未被判定有罪,那么他或许具备了成为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然而即便如此,能否成功被录用为公务员仍需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总而言之,能否胜任辅助警察职务,主要取决于是否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以及是否满足公务员选拔录用的其他各项要求。若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则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的明文规定,将无法获得公务员的录用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二、解除取保候审还有事吗
被取消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没事儿了,而是表示负责立案调查的公安机构或检察机关未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表明嫌疑人确有犯罪行为,因此在缺乏额外证据的情况下,他们将不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然而请注意,被取消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案件已经结束。要知道,取保候审期通常只有1年,若届满之后仍然无法找到相关证据以此支持对涉案嫌疑人提起公诉,警方只得做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只有当接收到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出具的撤案决定书时,这起纠纷才能视为圆满解决。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之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指出,曾经遭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将无法录用成为国家公务人员。这一法规意味着,即便某位人士在之前经历了取保候审,并且并没有被判定为有罪,仍需要经过对其他法规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全面性的评估和考量,才有望获聘为公务员,包括在辅助警察职位上工作。然而,凡一经确认犯罪事实,不论当事人的取保候审状态是否已经解除,其未来成为公务员的资格便会自动丧失。因此,一个人能否胜任诸如辅助警察这样的职务,其决定性因素取决于他/她有无刑事处罚的纪录,以及他们是否符合成为公务员所需的各项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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