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阶段取保候审需要具备的条件都有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阶段对被控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需满足以下三个重要条件:首先,该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执行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其次,如若他可能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但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手段并不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隐患;最后,对于某些特殊人群,例如已患上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及孕妇,或是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只要他们实施了取保候审措施也可以避免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身处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那么此时也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法院阶段取保候审由谁申请
在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的申请往往需要由涉嫌犯罪的个人或者其合法代表人,如近亲属或是民事委托代理律师来提出。这一法律程序旨在保障被告在待审理期间的人身自由权利,并在保证诉讼进程正常推进的前提下,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决定为犯罪嫌疑人作出无保金担保人条件的取保候审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首先,犯罪嫌疑人身负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等较轻刑事处罚的风险;其次,即使预测到犯罪嫌疑人将面临有期徒刑及其以上较重的刑期,取保候审也不会导致社会治安受到威胁;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身体患有严重疾病导致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或其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实施取保候审则可以有效避免给社会带来危害;此外,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超过法定羁押期限而案件仍未能结案时,亦可慎重考虑实行取保候审。这些条件不仅旨在保证审判过程的公平性,更要充分顾及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和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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