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期间有哪些限制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所载明的各项规定,对于已被确定实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方,他们必须遵守如下几方面的限制条件: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准许,他们不得擅自离开其在居住地的市、县区域范围;其次,若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出现变化,他们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再者,在接到传唤时,他们需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同时,他们也不能采取任何形式来干扰证人提供证言;最后,他们不得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行为。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还可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方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例如,禁止他们进入特定的场所;禁止他们与特定的人员进行会面或通讯;禁止他们从事特定的活动;以及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关保管。倘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方违反了上述规定,那么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将会被部分或全部没收,并根据具体情况,责令他们作出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予以逮捕。若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且需要予以逮捕的,则可以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方实施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后再次触犯法律的案件中,一般情况下会被判决有期徒刑,并且考虑到行为人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情况,可能会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否要没收一部分乃至全部的保证金,同时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地命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提交悔过书以示诚意和决心。在必要时,甚至有权对罪犯进行拘留,以便对其进行逮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准予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首先,未经许可不得随意离开其所在城镇或者村庄;其次,若收信地址等个人身份信息发生任何变动,也需要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相关部门进行上报;最后,必须按时出席法庭审理并积极配合调查,不得干预证人作证过程,更不能擅自销毁对案件有价值的证据。此外,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由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案件形势的发展和实际情况,适时增设其他限制条件,比如严禁涉案人员出入某些特定场所、同某些特定人员有所接触等等。对于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者,将面临保证金被收缴、递交悔过书、重新提供担保、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是逮捕等严重后果。如遇紧急状况,执法单位还有权即刻进行拘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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