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能否适用管制刑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具体条款,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惩处措施主要包括有期徒刑、罚金两种方式。其中,有期徒刑是较为长期地对罪犯人身自由进行限制与剥夺的严厉惩罚,而罚金则是通过经济手段来辅助惩罚罪犯。拘役作为有期徒刑的补充形式,其性质为短时间内限制罪犯自由,将其关押在附近且要求强制从事劳务活动的一种刑罚。然而,与此不同的是,管制这种相对较轻的刑罚往往优先适用于那些行为性质较为轻微的刑事案件。至于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情况,如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超载超速驾驶以及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这些行为通常会给社会带来较大的危害,因此,法律并没有明确将管制作为处理此类犯罪的刑罚选择。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危险驾驶罪,管制并非可选的刑罚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可以报派出所吗
若您遇到了涉嫌违法的情况,理应及时寻求警方的帮助与援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每一位公民均拥有权利以及相应的义务将所掌握的罪行真相或可疑人员及时报告给负责刑事侦查的公安机构,或者是检察机关及其司法部门进行揭发检举。
此外,对于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被害者同样享有向上述机构进行报案或控诉的权利。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针对危险驾驶这一犯罪行为,其对应的法定刑责主要包含有期徒刑与罚金两种,并不包含劳动教养这种刑罚措施。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危险驾驶这一类犯罪行为所涉及到诸如追逐竞驶、醉酒驾车等情节,由于其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威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并不会采用相对较为轻微的劳动教养这种刑罚方式进行处罚。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对于危险驾驶这类犯罪行为,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将其纳入到劳动教养这类刑罚措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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