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之下,公安机关有权先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性措施——拘留,并不需要预先作出调查和立案决定。这些特定情形主要包括预谋犯罪、正在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关乎案件判断的确凿犯罪证据、存在自杀或者逃逸倾向、有销毁证据的可能、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以及有流窜作案等重大嫌疑之人。因此,虽然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往往需要经过初步的立案程序,但是在上述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直接行使拘留权,并在随后的时间内依法展开立案侦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是否要走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在执行拘役的过程中,拘留人员至少需由两人组成,且必须持有经过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亲自签发的《拘留证》,在对被拘留者进行拘留时,需要向其出示该证,并要求被拘留者在该证上签字(或加盖公章)或者按压指纹。
如若被拘留者明确表示拒绝签字或按压指纹,执行拘留的人员有责任对此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若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间表现出强烈的抵触情绪,公安人员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包括使用戒具等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范,在特定情势下,例如预测有预谋犯罪行为、正在犯案过程中、具备充分证实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自杀或逃逸的潜在风险、可能导致证据被销毁、身份尚未确定或者涉嫌严重罪行等情况,公安部门有权不经预先立案调查程序,直接对相关嫌疑人采取强制性拘留措施,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展开进一步的立案侦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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