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是否属于渎职罪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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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而渎职罪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两者本质不同,但若受贿行为同时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受损,可能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渎职罪。
受贿罪是否属于渎职罪

一、受贿罪是否属于渎职罪

如何界定受贿罪是否属于渎职罪

虽然受贿罪并非渎职罪,然而在特定情形下这两种犯罪行为可能会同步存在。首先来辨析何谓受贿罪。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凭借其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要财务或者非法接收他人的贿赂,为行贿之人谋取相应的利益的违法行为。接下来则来看渎职罪的定义。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依仗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碍了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从而损害了公众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任,最终导致国家及人民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受贿行为与职务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并且这种行为还导致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那么此时就可能同时触犯受贿罪以及渎职罪。因此,尽管受贿罪和渎职罪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罪名,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它们之间确实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受贿罪是否属于经济犯罪

受贿罪并不被视为经济犯罪之列。受贿罪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所赋予的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的钱财,进而为他人谋求各种利益的行为进行了法律定义。从法律角度来看,受贿罪其实是贪污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并非我们通常所认为的经济犯罪范畴。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贪污犯罪乃是国家公关部门特定人员依据其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公款及其他财物并将其用作个人利益的行为;相比之下,渎职罪则专门指代国家权力机关中的有效执行者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从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尽管这两种犯罪的本质存在显著差异,然而,如果贪污行为同时导致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那么这种情况下,该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定犯有贪污罪以及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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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渎职罪加受贿怎么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同时犯有罪和罪应当两罪并罚。
罪的量刑问题与罪基本相同。以数额和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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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渎职罪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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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加受贿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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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渎职罪如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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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和受贿罪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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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渎职罪怎样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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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加受贿罪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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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渎职罪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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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的受贿罪和竞合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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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受贿属于职务犯罪吗
一般受贿属于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公职人员受贿,当然属于职务犯罪,但是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也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我们在遇到受贿属于职务犯罪吗的问题时,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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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果受贿罪与渎职罪竞合,会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与罪法条竞合如何处理 对于法条竞合犯,在刑法理论上,大多主张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定罪;也有人主张按吸收原则定罪,既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也有人主张按照择一原则,即“从一重处断”原则,即按其行为同时触犯的数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上述主张都有其可取之处,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这些原则都有其实践指导意义。但刑法有明文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对司法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其他犯罪中的具体个罪与罪的竞合,如何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法学界亦有上述多种观点。 对法条竞合在处理时只能在相竞合的两个条文(犯罪构成)中,选择其中一个而对行为进行定罪处罚;不允许对同一行为同时适用两个法条定数罪进行并罚,否则便违反了一行为不二罚”的执法原则(由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的具体原则)。具体说来,对为收受财物进而读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将两个部分视为一个整体行为定罪处罚,或者就其行为的主要危害性方面按具体的读职罪处罚(收受财物只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考虑);不允许对该行为既定罪又定具体的演职罪数罪并罚,否则即犯了一行为二罚”的大忌。
渎职罪加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同时犯有罪和罪应当两罪并罚。 罪的量刑问题与罪基本相同。以数额和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朋友跟我是一家公司的,他的职位比我高,被查出来滥用职权,咨询下渎职受贿数判几年
[律师回复] 同时犯有受贿罪和渎职罪应当两罪并罚。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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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渎职犯罪中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属于过失犯罪,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枉法仲裁罪等属于故意犯罪。依旧不知道渎职犯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可以选择继续查阅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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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贿家属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家属共同怎么认定 在亲属共同的认定中,除了要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行行为之外,作为亲属要成立共犯,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主观上要有的共同犯罪故意或者有足够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证明共同犯意之存在;二是客观上有收受财物的实行行为,只有共同犯意而无具体实行行为不能成为共犯。当然,基于同一犯罪故意的行为不是必须都完整符合犯罪的构成行为,也可以是对犯罪实行行为的分工合作或者帮助和促进。 对下列范围内的行为,应将亲属作为罪的共犯处理: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谋划,由国家工作人员完成的相应实行行为,由亲属出面收受财物的分工配合型;亲属为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达成的合意牵线搭桥,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并出面收受财物的帮助型;亲属劝说、诱导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代为出面收受财物的教唆型;事后帮助国家工作人员隐藏、转移赃物的事后故意型。前三种可以认定为存在事先的共同故意,后一种则是根据事后的客观行为推定的共同犯罪故意。 以下分析供参考: (1)在共同犯罪中,家属可以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而成为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的帮助犯,这是刑法学界的通说,也为我国司法实践所采纳。主要表现在,家属用各种方法为国家工作人员创造必要的条件。如:为国家工作人员积极出谋献策;事先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事后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转移赃物,掩盖罪行;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向他人索取贿赂等等。即使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的情形,家属收受财物的行为,也只能视为帮助行为,且必须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同意收受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基础之上,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这样认定,既符合我国刑法理论,也符合最高人民202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精神。 (2)家属教唆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如何认定其所属地位。家属作为教唆犯,一般表现在诱导、劝说、指使,甚至胁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贿或,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如:家属积极鼓励、唆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贿,或为他人谋取利益,该国家工作人员按其家属教唆的内容实施的;或者家属事先收受了贿赂,然后告知国家工作人员,并怂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在这种情况下,家属单独是不可能构成罪的。那么,家属教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呢?其地位又当如何认定?我国刑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我们认为,家属应以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的教唆犯论处。如果家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可以成为主犯。明确没有特定身份的人教唆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法律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成为这种犯罪的教唆犯,对于审判实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朋友收受贿赂行为人,是否属于受贿罪
[律师回复]
一、因朋友授意帮朋友陈某与某局局长王某某系朋友关系,陈某曾要求王某某为其介绍工程业务,王某某答应到时帮忙。王某某为A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后,A公司为感谢王某某,决定送给王某某50万元。为掩人耳目,王某某与A公司人员商定,由朋友陈某出面代为收受该笔贿赂。2013年6月13日,王某某请陈某帮忙参与签一份合同但未讲明合同的内容。随后,王某某将陈某带至某茶楼与A公司人员见面。王某某授意陈某与A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内容为:为感谢陈某在工程承揽过程中帮助,A公司支付给陈某50万元感谢费。看完合同后,虽然对内容心存疑惑,陈某还是在合同上签了字。事后,在王某某安排下,陈某分多次从A公司收取50万元钱。收钱后陈某曾告知王某某并请示所得钱款如何处置王某某表示先将钱放在陈某处,以后再从陈某手中拿。陈某遂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和生产经营周转。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罪共犯陈某的行为构成罪的共犯,理由如下:
(一)陈某具有的共同故意根据案情,陈某既未为A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又未实际承建工程项目,仅凭一份莫名其妙的虚假合同便可获得数十万的好处,显然有悖常理。同时,陈某知道王某某具有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的职务便利。虽然在签订合同前后王某某未将事实真相直白、明确地告知陈某,但当王某某要求陈某出面与A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时,陈某根据合同内容应意识到合同背后王某某与对方钱权交易的实质。陈某签订合同并帮助王某某款项行为,应视为其主观上默示同意协助王某某。反而言之,如不是对合同背后的实质内容心知肚明,陈某便会在得知合同内容后向王某某提出异议;如果没有与王某某有共同的故意,陈某便不会参与后续的收受赃款行为。此外,陈某从A公司收受款项后,便将收钱情况告诉王某某,并请示钱款如何处理,王某某示意先将钱放在陈某处,以后再找陈某要,也充分说明二人对从A公司收受款项的性质和归属均心知肚明。综上可知,陈某在王某某授意下与A公司人员签订虚假合同并收受对方款项,其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实质上是参与王某某和A公司的钱权交易,即伙同王某某共同。陈某主观上具备与王某某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陈某客观上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对收受型罪而言,实行行为应当是收受他人财物。陈某与A公司签订合同后,受王某某安排,先后多次直接从A公司人员手中收取贿赂款项50万元,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陈某直接从A公司收钱后,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支和经营周转,属于对贿赂款项的事后处理,不影响对陈某行为的定性。陈某并非是在王某某行为实施完毕后,帮助其掩饰、隐瞒贿赂款项的性质和来源,而是共同。综上,笔者认为,陈某在受王某某授意与A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共同,事后多次从行贿对象手中直接款项,其具备的共同故意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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