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刑事拘留需要拿走东西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明确规定,侦查机构在执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所发现的所有可以证明犯罪嫌疑者有罪或无罪的各类财物及文件,均应立即实施查封以及扣押。这就意味着,在进行刑事拘留程序的同时,对于那些可能与案件存在直接关联性的财物及其文件,侦查机关享有绝对权利实行查封以及扣押,以确保相关证据得以全面且完整地收集并妥善保管。因此,被刑事拘留的人员所拥有的财物以及文件,确实有可能会被取走,但是,这仅仅局限于那些与案件存在直接关联性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二、被刑事拘留需要请律师吗
若被依法判处刑事拘留,则可享有聘任律师的权利。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案件侦查阶段内,唯独可授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而被告人亦有权利随时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在此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与被拘留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以及信件往来交流。
此外,其他辩护人如需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信件往来交流,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同意方可实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明文规定,侦查机构在执行侦查行动的过程中具有对案件直接关联的财产及文献进行查封、扣押的权利,如此可以确保证物的完整不受损害。这就表示,在实施刑事拘留政策时,被拘禁者所持有的某些财产及文献有可能依照法律程序被暂时收缴,然而,这一措施仅限于与案件息息相关的部分。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调查处理,同时也能有效地保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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