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进看守所还是监狱
依照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定犯有盗窃罪行的犯罪分子,在其被交付执行刑罚之际,应由负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正式生效之后的十日内,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到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相应的执行机构。若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其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者,则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因此,对于盗窃罪的罪犯而言,他们可能首先需要在看守所内接受刑罚的执行,而当其剩余刑期超过三个月时,便有可能被移送到监狱中继续服刑。执行机构应当在收到罪犯后立即予以收押,并同时向罪犯家属发出通知。因此,盗窃罪的罪犯可能会被关押在看守所,亦或是被送往监狱,这主要取决于其剩余刑期的长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二、盗窃罪进看守所要多久判刑
若嫌犯被指控犯有盗窃罪行并关押于看守所等待审判,其定罪量刑的时间应在法院受理此案后的两个月之内进行,且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时限。
然而,针对可能涉及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有民事诉讼的案件等特定情形,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批准,该期限可延长至三个月之久;倘若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而需要进一步延长审理期限,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待其批准后方能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一旦盗窃罪名成立并在法庭判决生效之后,即需要由司法部门在十日之内依照法律程序将具体执行文件交与相关执行机构进行处理。倘若犯罪分子被判定为有期徒刑,并且其剩余刑期尚不足以达到三个月之久,那么可以在看守所内完成剩余刑期的执行;然而,如果剩余刑期超过了三个月,那么就必须将其移送到监狱进行关押。当执行机构接收到罪犯之后,应当立即对其进行收押,同时也有义务向罪犯家属发出通知。至于罪犯最终的拘留场所,这主要是由其剩余刑期的长短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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