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倘若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均已被依法逮捕,那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有义务对此情况之下所实施的羁押行为进行必要审查。假如经审查之后发现无须继续羁押,那么该院应向相关部门提出释放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相应的政府职能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将相关处理结果通知给人民检察院知晓。据此法令,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采取逮捕措施之际,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是否仍需继续羁押进行必要审查,若审查结果显示无需继续羁押,则应在十个工作日期限内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同时知会相关政府职能机构办理相关事宜。由此可见,通常而言,在刑事案件的拘留阶段,最晚可在十天之内便可知晓自己是否将会面临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多久后可以取保候审
在被刑事拘留之后,倘若符合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标准,则犯罪嫌犯以及被告人有权立即向司法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取保候审。而接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将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就做出回应并予以决定。若对强制措施加以变更的请求未予批准时,应将此事项通知至申请人,同时也是应当详细说明不予批准的具体原因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定,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依法逮捕之后,由人民检察院对其采取的羁押措施的必要性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若经过认真审核,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必要继续实施羁押时,则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立即释放或者调整强制性措施的合理化建议,并且务必通知与此相关的各部门予以处理。而这些相关部门也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对该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并将最终的处理结果及时地反馈给人民检察院。因此,在刑事拘留阶段,通常情况下,被拘留者可以在最晚十天之内获知自己是否会被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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