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怀孕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所定,怀有身孕之女性被允许取保候审。此项法规严正声明,若患病严重以致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期妇女,抑或正在母乳喂养自身子女之妇女,若在采取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未发现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情况,则可依法进行取保候审举措。因此,在此情況下,假如某位涉嫌违法甚至构成犯罪的被告或被告人处在妊娠期间,且满足了给予取保候审的其他所有先决条件,例如社会危害性微小,严格地遵循现行法律规定的话,她是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怀孕是否可以刑事拘留
在通常情况之下,怀有身孕的妇女在触犯法律之后,原则上是无法被执行徒刑和拘留等严厉的刑事制裁。
然而,对其可以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性司法措施。
根据相应的法规制度,对于已经怀孕或是正在哺乳期内亲自照顾婴儿的妇女,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保证不至于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则可以批准进行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孕期妇女如其行为不具社会危害性且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享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本法条款明确指出,对于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员、孕期妇女以及正在哺乳期间的妇女,若其行为并未对社会构成威胁,则可以依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因此,孕期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便有资格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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