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当事人(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具有自由与被告人协商解决问题,或主动撤销自诉的法定权力。这就意味着,若作为原告的当事人(自诉人)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或者对判决结果感到不满,那么他们便享有在判决宣告前撤回自诉,或者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合法权益。这样的权利实际上可以看作是一项上诉权利,使得原告诉讼立场或策略可在判决作出前得到适当调整。因此,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原告(自诉人)而言,他们确实拥有在判决宣告前进行上诉的权利,这其中包括了撤回自诉以及与被告人达成和解等多种方式。这种上诉权利是由现行法律明确赋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二、故意伤害罪原告不服怎么办
在遭受故意伤害后,若对司法鉴定结果表示不服,您有权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在这一过程中,您需在接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之日起的30日内,着手撰写重新申请的相关文件并提交至司法鉴定机构。如此一来,您将有机会接受到全新且更为专业的鉴定意见。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自诉人在判决宣告以前有资格与被告协商处理事宜或者主动撤回起诉。这意味着当自诉人对于判决结果持有不同意见之时,他们可在判决作出之前决定是否撤诉或者寻求和解,此即上诉权的具体体现。该法律条文赋予了原告在判决做出之前重新审视案件并调整主张的机会。因此,对于故意伤害罪的自诉人而言,他们确实拥有在判决作出之前进行上诉的权利,其中包括通过撤诉以及和解等途径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