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多久得到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接到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后,须于三日之内做出裁决。如若未能批准其改变原有的强制措施,必须向申请人阐明原因,并详细解释不予批准的理由。因此,针对取保候审的申请,各相关部门有义务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时将裁决结果及相应理由通知至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取保候审多久开庭宣判
对于采纳取保候审的案件并无明确规定的开庭时限。取保候审作为一项法律上的强制性措施,其批准期限至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期实施取保候审的时间上限为十二个月;而在监视居住方面,此类措施的执行时间则最长不可延长至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接获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正式请求之后,应自接到之日起的三日内完成审查和决定工作。倘若未能予以批准,则应当在回复中详细阐述拒绝更改原强制措施的具体理由,并向申请人进行充分说明。因此,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各相关机构均负有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的法律责任,并且需要将最终的裁定结果以及相应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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