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由谁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明文规定,对于取保候审制度中涉及的监督职责,却并未作出详尽的表述和界定。这条法款仅仅阐释了,在取保候审期限内且未发生任何违规行为的话,当事人有权在取保候审期满之时,承领被返还的保证金。鉴于此,根据现有的法律框架,我们尚不能直接推断出究竟应当由哪方实体承担取保候审监管职责这样的问题。事实上,取保候审的监控环节可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承担,然而关于这方面的具体操作规范还需参照其他相关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进行解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由谁起诉申请
在符合条件之时,如需申请取保候审,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对于已被羁押的罪案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相关人员,均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申请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书面形式这一基本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并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则应当将原本缴纳的保证金予以全额返还。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法规并未对取保候审期间的监督管理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环节往往需要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等多个部门共同承担,而其具体责任分工则应当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条例及司法解释来加以妥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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