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取保候审后会被收监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79条明确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措施之后,务必要及时地告知被采取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人员以及与之相关的相关单位知晓。这个条款并没有明文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之后是否应该将当事人收监,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中一般的准则来看,如果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发现并不适宜继续追诉当事人或取保候审的期限已到,就必须立即解除取保候审。这也就意味着,假如在取保候审期间已经证实了被取保候审的人并无犯罪行为或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在解除取保候审之后,原则上是不能再次对其进行收监的。然而,是否要收监还可能受到具体情况的影响,包括案件的详细情况、司法机构的判断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等因素。因此,是否会被收监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解除取保候审还有事吗
被取消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没事儿了,而是表示负责立案调查的公安机构或检察机关未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表明嫌疑人确有犯罪行为,因此在缺乏额外证据的情况下,他们将不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然而请注意,被取消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案件已经结束。要知道,取保候审期通常只有1年,若届满之后仍然无法找到相关证据以此支持对涉案嫌疑人提起公诉,警方只得做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只有当接收到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出具的撤案决定书时,这起纠纷才能视为圆满解决。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于被解除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及相关法人实体,应依法通知其知悉此项变动。然而,尽管此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当事人是否需要重新进入监管场所(即“押回”),通常情况下的原则仍然是在取保候审期间若经查证认定其并非罪犯且无需负担法律责任的,那么在解除取保候审之后,便不适宜将其再度交付监管。因此,何时应将解除取保候审的对象再次收回监狱(以下简称“收监”),这主要取决于个案的具体事实、执法机关的公正裁定以及支撑此类行为的法律法规等多方面因素,同时也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剖析与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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