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之后的三日内,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对该嫌疑人进行审查并批准逮捕。若遇见特殊情形,例如犯罪嫌疑人系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是结伙作案等严重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延长至一日至四日。而对于此类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在此期间内,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如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若需继续展开侦查工作,且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因此,刑事拘留批捕后的后续程序,主要取决于人民检察院的最终决定。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行逮捕程序;反之,若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释放嫌疑人,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整个流程的时间跨度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三日至三十日,再到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的七日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批捕以后怎么处理
在接收到公安部门提出的批捕请求之日起,人民检察院须在法定的七个工作日内,对是否批准逮捕做出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向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对于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依法对嫌犯进行拘捕之后,有权利在三个自然日之内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以请求逮捕该嫌犯。若遇特殊状况且通过相关手续审批认定为紧急情况,申请的审查期限则可以相应地延长至四个自然日或者整整三十天。而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他们也必须要在七个自然日内就此问题做出决定,包括批准逮捕以及不批准逮捕等情形。如果检察机关决定不予批捕,那么嫌犯应该被及时释放;倘若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嫌犯还可以按照特定的条件获得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待遇。整个流程从开始到结束,可能会经历三个自然日至三十个自然日再加上检察机关决策所需的七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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