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谅解书一式几份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谅解书的法律效力并未明确规定为一式几份,而取决于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达成共识的协议具体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通常而言,此类和解协议应由涉案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并将其提交至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处理刑事案件的机构进行备案。因此,谅解书至少应有两份,其中一份由被告方持有,另一份则由受害人持有,以备在必要之时向司法机关提供。然而,具体的份数以及格式要求可能因司法机关的具体实施细则及其惯例有所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二、盗窃罪谅解书怎么办
犯罪者一旦获取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且得到其亲笔签署的谅解书,便可依据法律规定予以适当从轻处理。对于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价值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之间、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以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应当分别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虽然在第二百八十八条中有明确规定了谅解书的法律效力,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格式及数量皆为固定且必须执行的,它的实际效果将依据于调解协议书的细节条款以及与此相关的所有法律规定来确定。通常情况下,这样的和解协议需要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签署,并且这份文件还需要被提交到法院或是其他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进行备案。因此,谅解书起码应分为被告方以及受害方各自持有一份。关于谅解书的具体份数以及格式,它们可能会因为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以及惯例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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