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驾取保候审由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者的取保候审申请可提交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进行审批。当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经审查后,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备取保候审的资格与条件,便有权依法作出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而关于具体的申请流程及相关要求,则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并予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醉驾取保候审有案底吗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中,取保候审阶段是否具有案底,则需要根据最终的审判结果来判断。在法律意义上的“案底”通常指的是过去犯罪或违法行为的记录,而取保候审仅为一项强制性措施。若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且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该行为将得到解除,那么在此过程中并不会产生所谓的“案底”;
然而,一旦经过判决确定了犯罪事实,便会形成相应的案底记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规定,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者的取保候审申请可以向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提出并接受审查和处理。如果以上述三个主要司法机构经过精细的审查之后,确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资格和条件,那么他们就有权力依法做出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至于具体的申请程序以及相关的要求,则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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