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具体规定,倘若在公民受到刑事拘留之例下,然而在历经案件被撤回、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或法院在审判阶段宣判无罪等情形而终止对其进行刑事追责,则此位公民就有权利获取来自国家的赔偿。所以说,若有人在接受刑事拘留之后,经过全面的调查与审理最终证实他是清白无辜的,那么这位受害者便可依据这条法律条款,向国家提出赔偿申请并依法得到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刑事拘留无罪释放几率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依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释放的几率相对较低,然而,这仍然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仔细评估与判断。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针对特定案件涉及到的特定紧急状况,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对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行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采取临时性地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此特别强调,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制裁的最终手段,而是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所明确规定,当某公民因遭受刑事拘禁而进入司法程序后,如果案件被撤回、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在审判环节获宣告无罪而导致对该公民的刑事追责过程得以终止,那么此类公民便享有向国家申请获得赔偿的权益。因此,假如在某个个体经受过刑事拘留之后,经过全面深入的调查取证以及细致严谨的法庭审理,最终确认其为清白无辜的情况下,那么这位受害人便可以依照这一法律条款,向国家提交赔偿请求,并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