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不坐牢可以吗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款中的明确规定,对那些涉嫌可能触犯管制、拘役或是独自享受附加刑的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又或者是那种可能面临长期徒刑惩罚并且在采取与逮捕相比较更轻松的取保候审方式亦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犯人,以及患有重病或肢体缺陷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孕妇或是正值哺乳期的妇女),由于其被羁押期限即将期满而案件却还未得到妥善处理,所以在这种特殊状况下,为了能够采取合适的取保候审手段,他们可以申请并得到批准。这项取保候审的决定和执行应该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了上述任何一种条件,而且通过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威胁,他们都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在取保候审期间,他们无需被关押在监狱或看守所内,但是仍然要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例如定期向公安机关汇报个人动态、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活动范围等等。当案件审理完毕之后,如果法院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被判以缓刑,那么他们就有可能避免入狱服刑。然而,如果法院做出了需要服刑的判决,那么他们将会按照判决结果来履行相应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不坐牢了吗
取保候审与入狱监禁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并非实质意义上的监禁行为,仅仅作为诸多法定程序中的其中一环,通常发生在案件审理过程之前。取保候审,系指在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侦查、起诉及审判)中,针对那些尚未被拘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系列预防性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要求被告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同时需签署保释令状,以确保在调查、起诉以及审判期间,被告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出庭。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满足特定状况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有权利提出申请,如果他们可能会被处以管制、拘役或者是对其单独采取附加刑;亦或是尽管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法律制裁,却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性;再者,由于疾病、残疾或者怀孕哺乳等特殊原因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人,也同样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归属于公安机关,在这一过程中,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虽然无需进入监狱服刑,但是必须受到一定程度上的行动限制。倘若最终判定无罪或者缓刑,那么就可以免去实际的服刑期限;然而,如果被判定有罪,那么就需要按照判决结果来执行相应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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