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提审通知家里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决定对人员实施拘留措施之时,务必向被拘留者出示相应的拘留证,同时应于拘留行为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向涉案被拘留者的直系亲属发出正式通知,且除非出现无法联系或涉嫌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通知。因此,若被拘留者并不涉及以上所述情况,其家属理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接收到来自公安机关的提审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提审多少次
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同为刑事案件侦查机构,其中,检察院主要承担职务犯罪类案件的调查职能。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在程序上,检察院可进行多次传唤和拘传,具体次数并未明确限制,但须注意不得将其视为变相拘禁。
同时,传唤或拘传的时长也有严格要求,不得超过12个小时;若案件情况特殊且复杂,需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则传唤或拘传的时长不得超过24个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明确规范,当公安机关决定对特定人员采取拘留措施之际,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相关的拘留证明文件,并在拘留行为执行完毕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以内,向涉案被拘留人士的直系亲属发布正式通知。在此期间,除非存在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涉嫌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形,否则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通知时间。因此,如果被拘留者不属于上述特殊情况,那么其家属应当能够在二十四小时之内接到来自公安机关的提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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