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可以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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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国家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若有滥用职权,非法侵占公共财务的行为,则将被认定为贪污罪。此项法规亦明文昭示,凡担负代理、经管国有资产义务的人士,以及与其紧密配合协作之人,如若借助职务之便,非法攫取国有资产,同样按贪污罪论罪严惩。由此可见,即使是普通公民,倘若通过勾连、共同行动,有意识地利用职务能力,去非法占有国有资产,也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从犯。
普通人可以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吗

一、普通人可以构成贪污罪共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国家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若有滥用职权非法侵占公共财务的行为,则将被认定为贪污罪。此项法规亦明文昭示,凡担负代理、经管国有资产义务的人士,以及与其紧密配合协作之人,如若借助职务之便,非法攫取国有资产,同样按贪污罪论罪严惩。由此可见,即使是普通公民,倘若通过勾连、共同行动,有意识地利用职务能力,去非法占有国有资产,也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普通人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吗

普通民众亦可构成为受贿罪所涉及的共犯之一。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倘若平民百姓协同公职人员实施受贿行径,明确知晓对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且向其提供援助,或是协助该类公务人员逃脱法律监管,那么他们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受贿罪的从犯。在这样的情形之下,这些平民百姓也将面临着刑事制裁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所明确规定,任何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其职务过程中,若存在滥用职权、非法侵占公共财物等不当行为,均会被视为构成贪污罪。该法律条款还明确指出,所有承担代理或管理国有资产责任的人士,以及与他们密切合作的相关人员,如果借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国有资产,同样将按照贪污罪进行严厉处罚。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即便只是普通民众,只要通过串通、协同行动,有意利用职务权力,非法占有国有资产,也有可能沦为贪污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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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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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所谓主管,是指具有调拨、转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产的职权,例如厂长、经理等具有的一定范围内支配企业内部公共财产的权力;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所渭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例如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等具有监守和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行为人如果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财物的,就可构成罪。
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
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
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内外勾结,迂回。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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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间接。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罪,显然只能公款,而不能“劳务”。使用单位雇用的人干活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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