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取保候审之人的决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共同作出。然而,此项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申请或保证必须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属提出或承担,同时亦未明确指出仅有亲属方能担任保证人。因此,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取保候审并不必然需要由亲属来完成。符合相关条件的其他个人或机构同样可以担任保证人,只需满足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及程序要求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必须有担保人吗
在进行取保候审这一程序时,当事人必须取得担保人才能够获得批准。作为担保人,他们的条件是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
首先,必须和案件没有任何瓜葛;
其次,拥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确保承担保证责任;
要享有人身自由以及相关的政治权利,不能够被禁锢于某种场合之中;
最后,要有稳定可靠的住所和可观可靠的收入来源。而所谓的“取保候审”,实际上就是由侦查机构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必须提出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还需特别出具一份保证书来规定其不得逃避司法调查或者阻碍其进行工作,同时也要随时准备接受侦查机构的传唤并能随时随地出庭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照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之决定须得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三者共同商议与批准方可生效。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申请或担保责任必须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家属提出或承担,同时也没有明确指出只有亲属才能担任保证人这一限制性条件。因此,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取保候审的执行并不一定非要由亲属来完成。只要符合相关条件的其他自然人或机构,都有权担任保证人,只需要满足取保候审的各项具体条件和程序要求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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