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既遂标准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7-13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拐卖儿童案件的核心在于行为人的目的:若以出卖儿童牟利为目的,构成拐卖儿童罪;若以收养或使唤、奴役为目的,则构成拐骗儿童罪。这两种罪行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有出卖儿童的意图,而非手段或对象年龄。
拐卖儿童罪既遂标准如何认定

一、拐卖儿童罪既遂标准如何认定

关于拐卖儿童案件的既遂判断标准,其所针对的首要对象通常为年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犯罪过程中,往往呈现出主要以欺诈、利益诱惑等手段实施的特点。而对于犯下拐骗儿童罪行者来说,他们的作案动机和意图往往表现在企图收养或者使唤、奴役相关儿童等方面。与此同时,犯有拐卖儿童罪的罪犯们,他们的犯罪意图则主要体现在通过贩卖儿童来获取非法利润这一点上。因此,我们可以说,行为人是否怀揣着出卖儿童的目的,正是区分这两种罪行的关键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等

二、拐卖儿童罪既遂的判罚是怎样的

在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列举了关于拐卖妇女罪行的相关法律条款与具体的刑法惩罚标准。

首先,行为人,即涉嫌参与买卖妇女或儿童的个体,将被处以五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的罚金作为惩罚。

其次,如果行为人涉及到拐卖妇女、儿童三人及以上的情况,那么其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包括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缴纳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

最后,如果行为人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例如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那么他将会被判处死刑,同时还会被没收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在拐卖儿童案件中,核心问题在于行为者的犯罪目的:倘若其将拐来的孩子作为商品进行贩卖,以获取暴利,那么他就犯下了拐卖儿童罪。反之,如果行为者出于收养、利用或者奴役等非盈利性目的,那么他将会被指控犯有拐骗儿童罪。区分这两种罪行的关键因素并非是犯罪手段或受害者的年龄,而是行为者是否具有明确的出卖儿童的意图。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23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拐卖儿童罪既遂标准如何认定
一键咨询
  • 177****51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8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68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5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7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18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2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80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28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02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10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51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6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04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70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拐卖儿童罪什么时候既遂
拐卖儿童罪的既遂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等行为之一,并以出卖为目的。即使未完成最终出卖,只要控制了儿童,即构成既遂。仅怀有出卖意图而未行动,则不构成既遂。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定既遂时间。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拐卖女童儿童罪与既遂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 (一)既遂与未遂之争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则必须产生法律规定的结果;对于危险犯,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既遂?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对此,学界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 (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 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 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 (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 (4)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 上述4种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从其表述来看,本罪实际上是举动犯,下文将有论述); 第二种观点把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即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结果犯,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是行为犯; 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但是本罪仍然是行为犯; 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即坚持结果犯的主张。因此,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也就是要认定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抑或是举动犯,这是正确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必须厘清的前提。 (二)笔者的观点 总的来说,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争议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条件是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并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理由如下: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六种行为之 一,而没有“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一结果发生作为其要求。另一方面,以“出卖”为目的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而不是客观方面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除了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以外,主要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拐骗儿童罪和以收买为目的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将这一主观方面的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则混淆了主客观要件的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拐卖妇女儿童罪何时既遂
以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转移妇女、儿童等行为之一作为既遂标准。任何上述行为都构成犯罪既遂,这严重侵犯了妇儿的人身自由和尊严,性质极其恶劣。司法判定主要依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恶意。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拐卖儿童罪的既遂,未遂怎么区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 (一)既遂与未遂之争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则必须产生法律规定的结果;对于危险犯,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既遂?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对此,学界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 (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 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 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 (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 (4)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 上述4种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从其表述来看,本罪实际上是举动犯,下文将有论述); 第二种观点把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即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结果犯,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是行为犯; 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但是本罪仍然是行为犯; 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即坚持结果犯的主张。因此,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也就是要认定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抑或是举动犯,这是正确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必须厘清的前提。 (二)笔者的观点 总的来说,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争议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条件是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并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理由如下: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六种行为之 一,而没有“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一结果发生作为其要求。另一方面,以“出卖”为目的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而不是客观方面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除了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以外,主要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拐骗儿童罪和以收买为目的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将这一主观方面的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则混淆了主客观要件的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
拐骗儿童罪既遂标准的判断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拐骗儿童罪既遂标准的判断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罪有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两种情况存在。既遂标准在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中应当是有差别的。在绑架罪的基本犯中,应当以是否控制被害人作为既未遂的标准。在出现结果加重的情况下,即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是采用出现结果加重即为既遂,也就是无论是否控制被害人,都构成绑架罪的既遂。
对于绑架罪成立形态的划分标准,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将绑架罪列入刑法分则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可见其立法本意着重强调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况且《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只将“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作为绑架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未将勒索财物的数额及其他非法目的内容作为法定情节加以考虑。因此,应以绑架他人的行为是否得逞作为区分绑架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
第二种意见认为,绑架罪包括绑架和勒索犯罪两种行为,绑架他人并非行为的犯罪目的,勒索财物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才是行为的犯罪目的,而目的未达到则说明犯罪未得逞。因此,应以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目的是否达到作为绑架罪既遂未遂的划分标准。
第一种观点不能成立的理由是:

一,这一观点片面强调保护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而违背了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一个人的行为,只有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才能表明这个人的行为构成了某种犯罪的既遂。可见,行为人必须有侵犯到该罪全部犯罪客体的行为,才可认定为犯罪既遂。绑架罪的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不仅包括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还包括与被绑架人有特定关系的人的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因此,行为人如果仅实施绑架他人的行为,其侵犯的仅仅是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而未侵犯到与被绑架人及其关系人的财产权利,也就是说该行为人尚未完全侵犯绑架罪的双重客体,如果定其为犯罪既遂,显然违背了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是错误的。

二,这一观点在执法中会造成很多矛盾,根据这种意见,对于绑架他人后及时悔悟而放弃犯罪的就不能以犯罪中止论处对于共同犯罪中在勒索财物阶段才介入绑架犯罪的人则不能以共犯论处,因为他的行为属事前事中无通谋的事后行为,等等。

三,从犯罪关系上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绑架犯罪包括绑架行为人、被绑架人和与被绑架人有特定关系的人三者之间的关系,而第二种观点则片面将其理解为绑架行为人和被绑架人两者之间的关系,忽视了与被绑架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在绑架犯罪中的决定性地位。
第二种观点不能成立的理由是:
首先,这种观点采用的是刑法学中的目的达到说。这显然违背了新刑法将绑架罪列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立法本意。
其次,这种观点必然导致执法显失公平。从司法实践来看,绑架罪大多是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而绑架罪很多情况下并未勒索到财物,按
第一种意见则大多数绑架犯罪都属犯罪未遂,行为人将因此而获得法律的从宽处理,这将大大削弱对绑架罪的打击力度。如在一般情况下,故意致死可以判死刑,但在绑架勒索中因勒索未成而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则可以因其系犯罪未遂而获得从宽处理,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既遂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 (一)既遂与未遂之争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则必须产生法律规定的结果;对于危险犯,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既遂?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对此,学界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 (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 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 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 (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 (4)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 上述4种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从其表述来看,本罪实际上是举动犯,下文将有论述); 第二种观点把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即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结果犯,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是行为犯; 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但是本罪仍然是行为犯; 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即坚持结果犯的主张。因此,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也就是要认定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抑或是举动犯,这是正确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必须厘清的前提。 (二)笔者的观点 总的来说,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争议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条件是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并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理由如下: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六种行为之 一,而没有“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一结果发生作为其要求。另一方面,以“出卖”为目的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而不是客观方面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除了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以外,主要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拐骗儿童罪和以收买为目的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将这一主观方面的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则混淆了主客观要件的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3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算既遂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就视为犯罪既遂。也就是说,哪怕罪犯只成功实施了拐卖行为的一部分,即使妇女、儿童还没卖出去,也构成犯罪既遂。比如说,行为人已经成功拐骗了妇女、儿童,即使还没找到买家,也算犯罪既遂。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们班最近有一场关于拐骗妇女和儿童罪怎样判定的讨论会。请问拐骗妇女、拐骗儿童罪既遂和未遂是怎样判定的?
[律师回复]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实施该条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当出卖的目的尚未实现时,该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至今仍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一行为为标准,即不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已经出卖为标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只是提供了定性的依据,判断既遂与未遂,应以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当出卖的目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中断,应属未遂。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由三个阶段组成: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卖;中间行为,即中转、接送;结果行为,即贩卖。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收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不论被害人是否被出卖,其行为都应为犯罪既遂。但是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主动放弃未竟的犯罪行为,从而未能完成其“分工范围”的犯罪活动,则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认定为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确定犯罪是否既遂,应以某一犯罪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罪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不应一概把实现行为人的预期目的作为既遂,反之,就是未遂。将犯罪目的实现与否作为既遂和未遂的标准,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犯罪目的的有无,只是鉴别故意形式即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的标准。刑法分则对不同的犯罪,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同是具有确定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有的还规定了结果,如盗窃罪等;有的仅规定了行为,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前者的罪状表述是行为加结果,即当行为与结果都符合之,就构成犯罪既遂。
  后者只要求行为与罪状表述相一致即为既遂,而不问牟利的结果是否发生。刑法分则有关罪状表述含有“以牟利为目的”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内容的,即便从条款的逻辑结构上分析,也只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直接故意,至于行为人希望或追求的目的或结果有否发生,还应有明确的规定。如无明确规定,则为行为犯,反之,则为结果犯。同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状表述,并无“结果”上的规定。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该罪六种行为的任何一种,就具备了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而为既遂。
  拐骗、绑架、收买、贩卖等行为,在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被拐骗、绑架、收买或贩卖的妇女、儿童,尚未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而由于被害人识破、反抗或被他人察觉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实施接送或中转行为,由于该行为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中,并且,接送或中转行为着手的前提是被害人已被置于其他共同行为人的控制下,故该环节中即使因被害人的抗争或公安机关等的解救而脱离魔爪的话,也不存在未遂问题。实施贩卖行为的,如属单一犯罪,未遂的条件同上述第1种情况。如属共同犯罪的,只要被害人已被实际控制,不论卖出与否,均不存在未遂形态。
  把目的的实现作为既遂标准,只能适用于结果犯,在行为犯场合,因不问结果发生与否而不能适用。其实,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一条款中的“未得逞”,不单指未达到目的,而是泛指未完成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只有这样理解“未得逞”的含义,才能使刑法总则统领分则,才能使行为犯与结果犯的既遂标准统一。因此,第二种观点不能成立的原因,在于对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片面的理解。
  第三种观点主要是针对有分工的共同犯罪而言的,但割裂了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各个阶段行为的有机联系,忽视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如果按此观点,不同阶段的行为人只要完成了分工范围内的行为,比如行为人收买了妇女、儿童,则不论在中转、接送阶段的行为人是否得逞,既遂即告成立。由此可必然推理出如下结论:收买或拐骗或绑架者将被害人交与下一个阶段的行为人,如负责中转或接送者,且正当交接的同时,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中转或接送者未能完成分工范围内的行为,即为未遂,而前一个阶段的行为,因其完成了分工范围内的拐骗或收买或绑架的行为,构成既遂。这显然是荒谬的,因为同一个共同犯罪中,不可能有的行为人构成既遂,有的行为人构成未遂。
  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未遂、既遂状态的认定,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的说法。而大多数人都偏向认为第一种说法是正确的,即在区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未遂与既遂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23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拐卖妇女儿童罪怎么区别既遂与未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
(一)既遂与未遂之争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则必须产生法律规定的结果;对于危险犯,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既遂?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对此,学界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
(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
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
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
(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
(4)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
上述4种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从其表述来看,本罪实际上是举动犯,下文将有论述);
第二种观点把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即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结果犯,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是行为犯;
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但是本罪仍然是行为犯;
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即坚持结果犯的主张。因此,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也就是要认定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抑或是举动犯,这是正确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必须厘清的前提。
(二)笔者的观点
总的来说,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争议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条件是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并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理由如下: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六种行为之
一,而没有“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一结果发生作为其要求。另一方面,以“出卖”为目的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而不是客观方面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除了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以外,主要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拐骗儿童罪和以收买为目的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将这一主观方面的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则混淆了主客观要件的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
我们村有户人家不能生养不知道从哪弄了个孩子,自从孩子来了开始对孩子还挺不错的,后来他老婆竟然怀上孩子了,就对这孩子不怎么好了,说是为了减轻负担要把这个孩子卖了,村里人看不惯就把他举报了说他贩卖孩子,可是警官说是拐骗儿童罪既遂,所以问问拐骗儿童罪既遂标准是如何认定的?求解答!
[律师回复]
一、拐骗儿童罪既遂怎么认定
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都主要使用蒙骗、利诱手段。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收养或使唤、奴役等等,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贩卖牟利;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人。
拐骗儿童罪量刑,应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收养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量刑时,对于多次拐骗儿童的;对被拐骗儿童有奴役、虐待情节的;对被拐骗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对造成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忧虑成疾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应依法从重处罚。
二、拐骗儿童罪与绑架罪
两者也有相同之处,但后者是拐骗他人作为人质,用以向其家长、监护人、亲属等人勒索钱财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二者的性质与危害存在很大区别。
拐骗儿童后产生出卖或勒赎目的,进而出卖儿童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儿童进行实力支配以勒索钱财的,应分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与拐骗儿童罪实行并罚。
三、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
两者有相似之处:对象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都主要使用蒙骗、利诱手段。
但二者有严格区别: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收养或使唤、奴役等等,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贩卖牟利;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从而使该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如何惩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既遂的情况下惩罚标准是5年到10年的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话对人贩子可以判处死刑,既遂就说明已经完全具备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所有犯罪要件,这个时候,法官只能根据拐卖妇女儿童案的实际情况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否构成既遂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 (一)既遂与未遂之争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则必须产生法律规定的结果;对于危险犯,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既遂?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对此,学界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 (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 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 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 (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 (4)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 上述4种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从其表述来看,本罪实际上是举动犯,下文将有论述); 第二种观点把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即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结果犯,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是行为犯; 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但是本罪仍然是行为犯; 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即坚持结果犯的主张。因此,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也就是要认定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抑或是举动犯,这是正确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必须厘清的前提。 (二)笔者的观点 总的来说,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争议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条件是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并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理由如下: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六种行为之 一,而没有“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一结果发生作为其要求。另一方面,以“出卖”为目的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而不是客观方面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除了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以外,主要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拐骗儿童罪和以收买为目的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将这一主观方面的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则混淆了主客观要件的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623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拐卖妇女儿童罪能怎么区别既遂与未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拐卖妇女儿童罪能怎么区别既遂与未遂问题解答如下, 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
(一)既遂与未遂之争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则必须产生法律规定的结果;对于危险犯,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既遂?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对此,学界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
(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
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
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
(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
(4)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
上述4种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从其表述来看,本罪实际上是举动犯,下文将有论述);
第二种观点把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即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结果犯,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是行为犯;
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但是本罪仍然是行为犯;
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即坚持结果犯的主张。因此,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也就是要认定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抑或是举动犯,这是正确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必须厘清的前提。
(二)笔者的观点
总的来说,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争议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条件是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并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理由如下: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六种行为之
一,而没有“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一结果发生作为其要求。另一方面,以“出卖”为目的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而不是客观方面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除了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以外,主要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拐骗儿童罪和以收买为目的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将这一主观方面的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则混淆了主客观要件的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3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拐骗儿童罪既遂标准
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情形即认定为既遂。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拐卖的是妇女、儿童,误以为是妇女但拐卖了儿童,或者相反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拐卖妇女儿童罪应该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
[律师回复]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应该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
(一)既遂与未遂之争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则必须产生法律规定的结果;对于危险犯,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既遂?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对此,学界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
(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
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
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
(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
(4)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
上述4种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从其表述来看,本罪实际上是举动犯,下文将有论述);
第二种观点把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即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结果犯,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是行为犯;
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但是本罪仍然是行为犯;
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即坚持结果犯的主张。因此,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也就是要认定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抑或是举动犯,这是正确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必须厘清的前提。
(二)笔者的观点
总的来说,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争议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条件是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并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理由如下: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六种行为之
一,而没有“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一结果发生作为其要求。另一方面,以“出卖”为目的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而不是客观方面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除了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以外,主要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拐骗儿童罪和以收买为目的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将这一主观方面的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则混淆了主客观要件的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拐卖儿童罪既遂标准如何认定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