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罪是否以取得财物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第二百六十三条明确指出了,在构成抢劫罪方面,获得财物并非是必要的要素。这一条款明确地阐明,任何通过暴力手段、威胁恐吓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来强行夺取他人财产的行为,都将被视为构成抢劫罪。因此,即便犯罪嫌疑人并未真正成功获取到财物,但只要他的行为满足了抢劫罪的所有构成要件,例如实施了暴力行为、进行了威胁恐吓或者采取了其他非法手段企图进行抢劫,那么就可以判定其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是否以金钱量刑
在对抢劫犯罪行为人进行量刑时,的确需要考虑其所实施的抢劫数额作为主要依据之一,然而绝对不能仅仅依赖于此因素来做出裁决。换而言之,除了考虑抢劫数额之外,是否存在其他诸如加重刑罚情节、是否构成从犯地位、是否属于未遂状态以及是否具备自首情节等等诸多方面也成为了衡量量刑标准的重要参考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抢劫罪的成立与否,其实不以犯罪嫌疑人一定实际获取到财务为必要条件,而更重要的是审查其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来试图强行占有他人财产。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满足了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素,即便最终未能成功地实现其目的,也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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