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当公安机关解除对已被逮捕人员的羁押或者变更其逮捕措施之时,应向原发出逮捕命令的人民检察院通报相关进展情况。这就意味着,若公安机关决定对已被逮捕的涉嫌犯罪者或被告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他们有义务立即将此决定告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尽管该条款并未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必须通知涉案人员的家属,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家属有权通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辩护律师了解到有关变更强制措施的信息。因此,家属获取取保候审的相关信息可能会通过上述渠道得到间接传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取保候审何时实施
若满足以下前提,即可在审判开始之前申请实施取保候审: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情况;存在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风险,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在患有严重疾病、丧失自理能力、孕妇或哺乳期女性等特定人群中,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在羁押期限即将到期且案件尚未处理完毕时,需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一)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二)存在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风险,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
(三)在患有严重疾病、丧失自理能力、孕妇或哺乳期女性等特定人群中,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
(四)在羁押期限即将到期且案件尚未处理完毕时,需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撤销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或者变更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之时,须及时地向曾批准对其执行逮捕措施的人民检察院进行汇报。尽管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应当向家属发出通报,不过通常来说,家属可以通过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律师途径来获取有关上述改变信息的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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