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明确规定,若在调查审理过程中察觉到犯罪嫌疑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时,应及时撤回案件。也就是说,如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或是犯罪嫌疑人无罪等情况存在时,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适时终止案件调查。取保候审是从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执行拘捕期间得以继续维持正常的学业、工作与生活,并且保障整个诉讼过程得以有序进行。然而,尽管取保候审对于案件的撤回并无直接影响,但它却能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尚未被正式拘捕的情况下,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义务。因此,倘若调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期间发现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仍有权利依照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案件予以撤回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取保候审有权利申请吗
倘若符合相关规定,便可提出申请。取保候审的各项必备条件如下:
2、有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者;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难以自理,或是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妇女,同时经评估,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者。若满足上述条件,即可进行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侦查机构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他们应该果断地撤销该案件。对于取保候审这一措施来说,它并不会对撤销案件的决定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然而其目的是要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尚未被羁押的情况下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确实不存在违法行为的话,那么侦查机构有权利依循法律规定来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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