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执行与否及实施之后是否立即释放被捕者,这主要取决于具体案情与实际状况。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保候审乃是针对特定情境之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言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稳健运行,以及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合法权益。在符合取保候审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采取此项措施。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律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之后是否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这往往取决于公安机关在审查案件资料、评估潜在风险之后所做出的具体决策。因此,是否应当立即释放需视具体案情与公安机关的决策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后会不会突然被带走
取保候审期间,如被取保候审人员出现蓄意再次触犯法律或对受害者、检举人、控告人加以恶毒报复等严重情节,可能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重新逮捕。逮捕的决定权归属于检察院,其将依据公安机关提交关于逮捕请求的案件材料进行深入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决策——批准逮捕或是驳回请求。办理此一手续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自行申请,同时,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及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或审查起诉阶段委托的辩护人均有权代为提出书面申请,只要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即可完成。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典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为一项专门适用于特定情境之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采纳的强制性措施,其宗旨在于确保司法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于被逮捕人员是否应立即获得释放,这主要取决于公安机关在对相关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进行风险评估之后所作出的决定。由于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必须立即释放的条件,因此对于此类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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