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对于确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标准,必须满足造成“情节严重”的条件。倘若涉案金额高达三千元,且所得款项被用于为他人在信息网络范围内实施各类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协助,同时该行为已经触犯了“情节严重”的界限,那么便具备了立案的资格。然而,究竟是否符合“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还需根据每起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具体情节进行深入评估,其中涉及到行为的性质、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犯罪行为的规模以及对社会所带来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因此,仅仅凭借涉案金额是否达到三千元这一单一指标,尚不足以断定是否足以立案,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300万会被判多久
涉及牵涉到300万元资金的帮信案件一般会被判定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相应罚金的刑罚,具体的量刑准则如下所述:
首先,针对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情况;
其次,对于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达到了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再次,如果存在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情况;此外,如果为三个及以上的对象提供了相关帮助;同时,如果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仍然继续从事此类犯罪活动的;
最后,如果被帮助的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另外,如果存在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超过五张(个)以上的情况;或者是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超过二十张以上的情况;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文规定,若欲对“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立案追究,必须满足“情节严重”这一关键性的条件。换言之,如果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三千元以上,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持,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然而,仅仅依靠涉案金额本身是无法独立决定是否应当立案的,还需要结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的规模以及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等多方面的因素。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的最终判定,应该基于对具体案情的深入了解和详尽分析来做出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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