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向谁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申请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三者中任意一家提出。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状况符合此条款中所述情况之一,并且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话,那么这三大机构皆可决定为他们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而执行取保候审的具体事务则由公安机关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向谁递交
取保候审应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特别是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人员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直系亲属都有相应权利。
此外,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遵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划定的法律法规,被羁押人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确保其未实施任何可能导致再次犯罪行为或损害他人权益行为的前提下,可以有权利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三者中的任一机构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在此附加条件满足且能保证其未经批准期间不会引发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这三个主导司法机构都具备确立为其执行取保候审必要措施的决策权。然而,依法执行取保候审事宜的实际操作流程则由公安局全权负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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