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押金没了怎么办
倘若在申请并获批取保候审后,缴纳的保证金因故损失殆尽,当事人可向负责执行该项取保候审措施的公安部门提出补充支付的申请。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机构为公安部门。在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保证金不慎遗失的现象,当事人应及时向相关公安机关汇报,并递交书面的补充申请要求,希望能够获得新的保证金支持。公安机关将依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需要补充支付保证金做出决定。若公安机关决定补充支付保证金,则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反之,若决定不予补充支付,也应详细说明其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押金缴纳多少费用
关于采用担保金方式实施候审保护措施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担保金额的最低起始上限,应该设定为人民币一千元整数单位;而如果面临候审的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那么担保金额的最低起始下限则应设定为人民币五百元整。负责决定的司法机构必须全面权衡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所需的资金需求,被候审人员所涉及的社会危害程度,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以及被候审人员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从而最终确定出合理的担保金额。
针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其他导致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可以按照涉案金额或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的一至三倍来确定收取担保金的具体数额标准;至于其他类型的刑事犯罪案件,则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担保金额的数额标准确定在人民币两千元以上,但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范围内。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在取保候审的漫长过程中,倘若遭遇了保证金的缺失现象,当事人务必及时向公安部门进行汇报,并且以书面形式提交追加保证金的申请。随后,公安机关将会依据实际情况,对追加保证金的事宜进行评估,从而最终做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策,且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若未能得到批准,相应机关亦需给出明确的拒绝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