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在涉及到强奸罪名的案件当中,若检察院经过审查逮捕程序之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员的犯罪行为事实已经较为清晰,相关证据也确凿且充足,依照法律规定,其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检察院便应依法做出起诉决定,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公诉请求。与此同时,检察院还需将该案件的所有案卷资料以及相关证据,完整地移交给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倘若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且愿意接受处罚,那么检察院还需要针对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方面,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并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一同附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强奸罪检察院会不起诉吗
首先,针对具体情形,我们可以分为酌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以及存疑不起诉这三类不同的不起诉方式。
然后,需要明确表明的是,不起诉并非等同于无罪认定。所谓的免于起诉,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不起诉,它代表着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对于自身侦查终结的案件或者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至检察机关的案件,如果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其并不需要接受刑事处罚或者应当被免除刑事处罚,那么检察机关就会做出这样一个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明确规定,检察院在对涉嫌强奸罪的案件作出批捕决定之后,倘若经过仔细审查与核实后确认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便应当按照规定提起公诉,同时将相关的案卷材料以及证据移送至当地法院进行审理。在该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愿意接受处罚的话,那么检察院还需依法向法院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并随附上认罪悔过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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