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中的第九十一条明确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人员,如果他们觉得案件有必要进行逮捕,那么就应该在拘留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当然,如果是存在某些特殊的情况,按照法律的弹性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一到四个工作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来说,他们的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以延长至最多三十个工作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刑事拘留期间的羁押时间最长可以达到三十个工作日加上七个工作日,也就是总共三十七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羁押外地怎么处理
对于罪犯从本地看守所被转移至异地看守所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首先,罪犯若在其长期居住地被依法逮捕,为确保其不逃逸而先行在当地看守所实施强制措施;当案发地警方赶到现场并接手案件后,将会把该犯人移交给具有审判权力的案发地看守所进行关押及后续处理。
其次,出于案件侦查和审理的实际需求,办案机构往往会将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黑社会性质犯罪、职务犯罪等类型的罪犯进行异地关押,以避免他们利用当地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网向外传递信息,从而影响案件的调查和审理。
再次,如果案件本身在本地无权审理,那么就必须将其移送到具备相应审判权限的异地进行处理。
最后,如果在异地发现了罪犯涉及的其他相关案件,也可能导致其被转移至异地看守所进行关押。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措施之后,倘若需要采取逮捕手段,则应当在收到拘留决定书之日起的三天时间内向上一级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特殊情形之下,可以依法延长一至四日作为期限;如果涉及到重大嫌疑分子的案件,其拘留期限还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而检察院会在接收到公安机关的请求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从理论上讲,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以达到三十七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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