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羁押多少天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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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嫌疑人执行拘留后,如需逮捕,应在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至四日,对重大嫌疑分子可延至三十日。检察院接到请求后七日内作出决定。理论上,刑事拘留期间最长可达三十七个工作日。
刑事拘留羁押多少天

一、刑事拘留羁押多少天

依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中的第九十一条明确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人员,如果他们觉得案件有必要进行逮捕,那么就应该在拘留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当然,如果是存在某些特殊的情况,按照法律的弹性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一到四个工作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来说,他们的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以延长至最多三十个工作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刑事拘留期间的羁押时间最长可以达到三十个工作日加上七个工作日,也就是总共三十七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羁押外地怎么处理

对于罪犯从本地看守所被转移至异地看守所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首先,罪犯若在其长期居住地被依法逮捕,为确保其不逃逸而先行在当地看守所实施强制措施;当案发地警方赶到现场并接手案件后,将会把该犯人移交给具有审判权力的案发地看守所进行关押及后续处理。

其次,出于案件侦查和审理的实际需求,办案机构往往会将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和黑社会性质犯罪职务犯罪等类型的罪犯进行异地关押,以避免他们利用当地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网向外传递信息,从而影响案件的调查和审理。

再次,如果案件本身在本地无权审理,那么就必须将其移送到具备相应审判权限的异地进行处理。

最后,如果在异地发现了罪犯涉及的其他相关案件,也可能导致其被转移至异地看守所进行关押。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措施之后,倘若需要采取逮捕手段,则应当在收到拘留决定书之日起的三天时间内向上一级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特殊情形之下,可以依法延长一至四日作为期限;如果涉及到重大嫌疑分子的案件,其拘留期限还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而检察院会在接收到公安机关的请求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从理论上讲,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以达到三十七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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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拘留是否属于刑事羁押
刑事拘留和刑事羁押是不一样的,刑事拘留不需要经过的批准,而刑事羁押需要经过的批准才能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批复》
一、关于拘留和羁押有无区别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规定,拘留和羁押是有区别的。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羁押则是在人民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
二、关于能否采取拘留(即你们所说的羁押)问题,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既然没有规定人民可以行使拘留的条文,那么,人民在自己的审判实践中,如果对被告人采用拘留,这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因而是违法的。我院在1956年10月17日印发各级人民参酌试行的“各级人民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曾提到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五条规定,采用临时羁押的措施。现在看来,这样规定是不妥当的。请不要在工作中引用。
三、人民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未经逮捕的被告人确有逃跑、湮灭、伪造罪证、继续犯罪等情况,而又确实需要逮捕时,可以决定逮捕,在批准逮捕以前,如果确有必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剥夺被告人的行动自由,以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可以商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对被告人先行拘留。(抄: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检察院羁押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立案、结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转和办理,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后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第五条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得滥用建议权影响刑事诉讼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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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能否采取拘留(即你们所说的羁押)问题,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既然没有规定人民可以行使拘留的条文,那么,人民在自己的审判实践中,如果对被告人采用拘留,这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因而是违法的。我院在1956年10月17日印发各级人民参酌试行的“各级人民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曾提到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五条规定,采用临时羁押的措施。现在看来,这样规定是不妥当的。请不要在工作中引用。
三、人民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未经逮捕的被告人确有逃跑、湮灭、伪造罪证、继续犯罪等情况,而又确实需要逮捕时,可以决定逮捕,在批准逮捕以前,如果确有必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剥夺被告人的行动自由,以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可以商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对被告人先行拘留。(抄: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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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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